im体育&电子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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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概况
im体育&电子足球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13   作者:   浏览量:

 

 

im体育&电子足球的前身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是2006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西南科技大学和合肥万博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2012年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授予资格。2021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更名为im体育&电子足球。

学院践行“有教育理想的人,办理想的教育,培养有理想的人”办学理念,以培养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优化,突出自我发展能力和健全品质,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致力于把学院建设为特色鲜明、西部一流、全国知名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im体育&电子足球

英文名称:Mianyang City College

学院法定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邮编:12436。设有游仙和安州两个校区。

游仙校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三星路11号。

安州校区地址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滨江西路北段11号。

第三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学生终身发展为中心,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把学院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本科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形式: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兼顾专科学历教育,探索专业硕士学历教育,积极拓展国际教育,适度发展继续教育。

第六条 办学规模:学院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5000人左右。

第七条 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工、经、管、文、理、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八条 学院举办者为合肥万博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学院接受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理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学院理事会、监事会与学院党委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合肥万博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学院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通过学院理事会参与决定学院院长的任免和决定学院办学重大事项。

(三)了解学院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学院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六)参与规划学院的发展。

(七)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学院章程。

(三)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相关规定,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学位设置和授予工作。

(三)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编选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设立学术合作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开展国际合作办学。

(六)依据章程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并决定收入分配。

(七)依法保护并使用校名、维护学院声誉,保护学院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评估。

(六)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技术支持、输送建设人才。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事会,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事会由举办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1人,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成员由举办协商确定。设理事长1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副事长。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每届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委任。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十九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二)召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代表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权限,持有委托书方可行使理事权力;理事既不委托又不出席视为弃权。

(三)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全体理事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四)召开理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重大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五)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在会议记录上和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由理事会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二十 理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学院章程,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和投资方案,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批财务预算、决算。

(四)聘任和解聘院长,并根据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院长。

(五)决定教职员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上述(一)、(二)、(三)、(事项须经全体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须经全体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日常工作,检查理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二)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外开展活动。

(四)负责签署事会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院院长。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章程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学院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由举办者推选1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2人、教职工代表2人。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举办者推选的监事担任,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学院理事、院长及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监督理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召开监事会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参加。

(三)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在纪要上签名。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工作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并对理事会负责。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七十岁。院长在理事会领导和学院党委监督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全面行使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全面主持学院的日常工作,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六)经理事会授权,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任期原则上为四年,期满可以续聘。经事会决议,可提前解聘院长。院长也可提前请求辞职。提前解聘或者提前辞职,应在三个月之前告知并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会议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处理院长职权规定的事项。院长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院长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作出会议决定,其他意见记入会议记录。有关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应通过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院拟提请理事会的议案,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提交。 

 

第四章  党建工作与群团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学院党委在学院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障作用,在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研究决定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要把好政治关。做好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好干部的教育、监督、培养与考核(考察)工作。

(三)参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

(四)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需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引领作用。

(五)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八)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学院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参加学院的事会、院长办公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会议。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院党组织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开展工作,党委书记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主义共青团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发挥青年思想引领、团组织建设、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及成长成才服务等方面的组织作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积极性。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院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学院涉及改革发展和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学院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和学院共青团组织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联合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依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支持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本章所涉及党群组织工作经费由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障。 

 

第五章  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

 

第三十六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满足社会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七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学院充分发挥民办教育机制的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八条 紧密对接区域经济发展,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学思路,改革教学方法,积极与企业和行业合作,多渠道提高人才的社会适用性。

第三十九条 积极加强与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院国际化发展。

第四十条 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资源,主动为社会开展各类非学历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促进与社会各界的文化交流与合作,按学院规定开放学院图书馆和文化体育场馆设施,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要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依法保障学术自由,积极推进“产学研用”合作、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等工作。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管理办法,审核校内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决定校内专业技术职务相关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立其他学术组织。各学术组织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院长对各学术组织的决议有提请复议权。  

 

第六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由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学实际需要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主要包括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聘任制度。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聘期根据学院工作需要确定。

五十 学院教师及教育工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发放。

第五十二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五十四条 学院对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有关规定的教职工予以处分。

第五十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联系、聘用和管理外籍教师。

第五十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要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严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十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奖学金根据学生品学表现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奖励先进的原则。学院设立助学金,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他人、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鼓励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公益活动以及其它有利于提高综合素质、增进身心健康的活动。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学生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能力。积极预防学生校内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取得相应的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学院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经专业学位委员会审核,达到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六十五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院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八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学院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七十条 对举办者投入资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受赠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院开办资金1.60亿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为9.88亿元,其中,举办者投入资金3.92亿元。

第七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举办者的投入、学费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政府资助和奖励、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及住宿费,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学生学费收入主要用于学院的日常运行、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院教育教学经费施行预算制管理,学院经费预算由学院理事会根据学院发展规划按年度批准确定,学院各二级单位按季度分解执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在每会计度结报告会计法进告审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发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博学、笃行、严谨、创新”。(注:转设后重新创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徽,图案如下: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理想之歌》(注:转设后重新创作)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7日。(注:转设后重新确定)

 

第十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八十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和地址发生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出现不可抗拒力,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第八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对学院进行财务清算,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学院终止时,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三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理事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由院长办公会提议,或学院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合提议,或教代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并说明理由,经学院理事会审议批准,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方能通过。

(一)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发生变更等变化。

(三)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举办者或事会要求修改章程。

(五)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院的各类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设立时生效。章程的修改,应依法报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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